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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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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申请后,应该在10日内对该医疗事故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1。医疗纠纷开始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务人员)负责写出事实,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解释和回答。2、发生纠纷的部门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务人员讨论总结医疗纠纷,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相关制度,杜绝类似纠纷。部门主任负责撰写纠纷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做出相应解释,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如果确实是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可以自行解决,也要报医务部备案。3、经科主任和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当尽快向医务部报告,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二、医院医疗技术研讨会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相应的调查、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室主任、当事人、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如无法调解,医务部应报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医院医疗纠纷技术研讨会。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了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4、科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医院医疗技术研讨会。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地陈述科内讨论意见。5、专家讨论。6、书面材料应由医疗安全委员会和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和认证,讨论结论应在会后规定的期限内交给患者和科室主任。7、患者和我院科室负责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会议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并按时向医务部提交材料。医务部提交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论与病人协商解决问题。3、协商解决不成功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法院诉讼1。医务部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由专职律师准备陈述和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和纠纷部门主任出庭。根据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处理。3、医院承担相应责任的,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4、医院应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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