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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用工。实习期是学校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要求,不能套用到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
实习生本身是实习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当然,实习合同涉及的一些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例如,实习生办理离职可以参考劳动合同员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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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实际就是在工作因为档案关系和未毕业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享受正常的五险一金这期间如果企业有用人意向就会在实习初期签订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实习期结束并获得相关学位企业也有意向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可以规定试用期了。试用期可以辞职,学生实习在实习期间也可以辞职。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就可以辞职。劳动合同里是没有实习期这一说法的,只有试用期,而试用期是在正式合同里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可以提出辞职,正式期提前30天。所以实习期辞职,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实习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不需要为其交纳社保。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须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很简单,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在这里双方签订的所谓“正式劳动合同”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只能认定是一种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该案中,在签署这份“正式劳动合同”时,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关于实习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没有确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是实习,那就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多久都可以。 但如果是试用期,那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来设置试用期,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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