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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过期,又无续签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仍旧继续在物业项目提供服务,仍旧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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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终止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1、物业合同到期后,更换物业公的更换权是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受前期物业合同限制。只要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所有业主协商一致后即可解聘物业公司,就可以终止物业合同。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四)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料、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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