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
产权未过户,未真正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卖主可以产权要回房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确定,一般是领取房款交付钥匙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发生风险责任一般由买房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买房人与卖房人没有特殊约定,那么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房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房人承担。也就是说房屋风险的转移与是否过户无关,而与是否已经实际转移占有有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