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植物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存在其他人员提供帮助的情况,有可能会成为贪污罪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已经贪污占有了又退回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万元后自行退还行为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主观上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已经构成,无论是因何原因自行退还,不影响追究其贪污罪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万元后自行退还行为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主观上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已经构成,无论是因何原因自行退还,不影响追究其贪污罪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可能构成贪污罪。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3、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4、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4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