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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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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 (1)挪用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转让给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2)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采取秘密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其管理的公共财产,通常称为监督盗窃。出纳只利用熟悉单位情况的条件盗窃其他出纳管理的财产,构成盗窃。 (3)骗取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比如出差人员通过修改或者伪造文件的方式虚报或者虚报公款,项目负责人多报工时或者伪造工资表,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的等级,骗取公款。 (4)其他方法是指除侵吞、盗窃、诈骗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其他方法。 贪污罪的判决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或者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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