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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位行使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
第一、代位行使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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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权人虽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将给付交给债权人,但这只是代位受领,所以其归属权仍然是归债务人所有。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3)对第三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地位相同。故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即次债务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债权人均得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风险提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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