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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
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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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 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
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该条规定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的义务。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代理人在已经知道无权代理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 2、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代理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代理人为买方),或被代理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代理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代理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明知。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以上内容就是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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