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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 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
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担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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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我的一个朋友与单位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想辞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一方想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朋友按约定提前两个月递交了申请书。但单位10日内即为朋友办了离职手续。朋友想不通,因其已经安排了时间,单位的决定让他措手不及,并有经济上的损失。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单位为其支付了一定的培训费用。现,朋友想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两个月的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但又担心单位的反诉。请教各位大律师,朋友的案件有没有仲裁的必要?如何理解“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在申请书中已写明离开日期的情况下,单位提前让其离开,可否理解成单位单方辞退他?朋友是否可主张违约金?1、单位的做法合法;2、提出要2个月;3、但答复可以是随时的。
代签合同需要看代签人是否有权限,依情况看分:1.有委托授权的话,也就是说代签取得的被代签人的同意或被代签人授意代签人为之的行为。还要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要么认定是表见代理(此种发生有效代理的后果,但代签人的超越代理行为,被代签人即被代理人事有权追究其责任的)要么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签人的追认才是有效合同。2.没有委托授权的话,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还要看代签人是否有让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权限等情形,如此下的无权代理代签合同行为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后果。但在被代签人可追究代签人的无权委托责任。此外的无权代理,是需要被代签人的追认或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向真正有权的被代签人发出催告程序并经被代签人追认后方有效。3.因此,要区分具体情况分析才可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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