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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以集体名义索取的赔偿款的,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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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参照以下案例:无借条凭银行转账单要回借款获法院支持讯(黄戌娟彭冬林)因关系甚好,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吴瑞华先生借钱给亲戚胡卫东没有写借条,可当吴瑞华要求胡卫东还钱时,胡卫东却不承认了。吴瑞华没法,只好收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将胡卫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近日,吴瑞东的请求得到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吴瑞华称,吴瑞华和胡卫东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卫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瑞华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卫东120万元,胡卫东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瑞华向胡卫东催还借款,胡卫东拒绝偿还。胡卫东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瑞华的钱,唯有借条或者欠条才是民间借贷的最合理、最合法、最直接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瑞华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卫东借款30万元,胡卫东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瑞华30万元。此后胡卫东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瑞华陆续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卫东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卫东借给吴瑞华的30万元。胡卫东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瑞华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瑞华向胡卫东口头借款一次,胡卫东多次向吴瑞华借款,并偿还了吴瑞华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卫东欠吴瑞华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瑞华和胡卫东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卫东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瑞华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所欠吴瑞华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卫东返还吴瑞华借款60万元。
法院检查的财产不能随意处置。如果因借款问题被法院拍卖财产的话。剩下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索取剩馀的拍卖金。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
可以,以未亡人的名义。但是侵犯名誉权,请求赔偿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死前已提起诉讼,可以以被害人名义起诉。以死者的名义提起。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以死者亲属的身份提起;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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