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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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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依法分割;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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