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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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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依法分割;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一)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首要问题是对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然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 1、如果同居只是属于欠缺形式要件的情形,对这样的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倾向于《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2、如果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和继承关系。 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具备其中任何的身份。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 对欠缺婚姻形式要件同居财产的分割 由于该类案件的形成原因实质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其分割方法可以参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同居生活前,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 ②、同居后,财产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兼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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