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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三包中的15天换货

2024-08-29
商品“三包”有什么时间限定所谓三包指的是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销售出的商品承受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职责。根据国家关于新三包的限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的时间限定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能够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出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折旧费计量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附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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