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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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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系国家所制定的针对广告管理的一部行政管理法律,它对违法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诸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通报批评等其他行政处罚。”另外,《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个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有所提及。归纳可知,广告发布者承担以下几种行政责任: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通报批评等其他行政处罚。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依据借条提起借贷诉讼的,原告有举证的责任,被告抗辩已经偿还欠款并且提供证据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是否举证成功的风险。必要的证明对象要包含以下四项: 1、医疗行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证明医患关系,即确定权利义务主体(身份关系)之间存在有医疗行为关系。成就“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确定直接损害结果和依照《侵权法责任》第16条规定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3、因果关系。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专门鉴定,以确定其关联程度。关联程度一般用“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表达,其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100%、90~60%、50%、40~20%、10%”。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确定关联份额的大或者小。 4、医疗过错。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专门鉴定,以确定过错的有、无。但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过错时,取值为1,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时,取值为0,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证明医疗过错的有、无(1、0),决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或者无。上述四项之间的关系,可用数学计算公式表达为:过错的大小=因果关系(关联份额)×医疗过错的有、无(取值1或者0)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结果(损失额)×过错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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