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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取证据吗的回答是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因此,在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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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受理对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服以及对以商务局名义做出的有关粮食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申请。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是本局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复议承办机构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限期补证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复议申请自复议承办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行政复议期间,本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承办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收集和调查证据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要求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 (3)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由复议机构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查的取证方面拥有极大的裁量余地,在复议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取证权,为被申请人收集和调取有利证据的倾向。因此,对复议机关的取证范围应当加以限制,主要应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或第三人无法提供,须依职权才能调取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房地产档案、户籍档案、在押犯罪嫌疑人证言等。(2)证据的可*性须依职权查证或核对才有保证的,如勘验、鉴定、测量等。(3)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不可能总是提供原件或原物作证据,而往往是以照片、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应当提交原物或原件而无法提供的,只能由复议机关依职权调查或核对。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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