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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没收财产,但是可以配合法院进行没收财产。一般情况下,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没收财产,但是可以配合法院进行没收财产。一般情况下,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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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追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与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查封财产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查封财产,但可配合法院查封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罪犯的个人财产,是指罪犯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享财产的依法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1、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无权扣押或变卖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但是,如果该“财产”是与案件有关的赃物等证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扣押; 3、如果该“财产”是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但变卖、拍卖的价款应由公安机关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或法院,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措施。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注意: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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