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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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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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