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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我补充个重要的司法解释除楼上刑法第十七条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超过输入限制,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楼主自行搜索吧。)法释[2001]9号===由于太长
回答公司法解释三全文写的是什么的答案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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