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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我补充个重要的司法解释除楼上刑法第十七条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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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据规定解释该司法在2018年后就会失去法律效力,但是您也不用担心,因为立法机关早已颁发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即使目前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都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与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同,就不会发生效力。您可以将公司法的所有相关法规详细的了解一下,这样会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判决书作为拍卖标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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