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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据规定解释该司法在2018年后就会失去法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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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股东除名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文字号】法研[2003]132号【发布日期】2003.08.27【生效日期】2003.08.27【效力状况】现行生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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