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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不约定劳动期限,劳动者有权利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辞退劳动者。那么,签订无限期合同有什么好处...
1、无有效期限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来说这种合同的起始时间从签定合同时生效,对于长期合同、永久性合同等可能是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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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永久的,即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诉讼,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事实确认。因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可以随时提起确认诉讼,时间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合同确认无效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 所以,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参酌法律价值取向而做的一种客观的法律价值判断。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限制的行为要件。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之状态,已使相对方确信其不欲再行使权利。这种相当的信赖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法官应依据权利不行使状态所经过的时间、权利行使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赖以及表现这种信赖的相关行为事实等进行衡量。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这是权利失效适用的一个决定性条件。以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权利上现已可能发生了种种法律交往关系,这些关系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权利人突然主张权利,必将破坏现存的权利状态,导致相对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危害交易安全与秩序。而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要求。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既然是自始无效,应该没有时限问题。如果是可撤销的合同,则有时限问题。撤销权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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