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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1.0%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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