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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购房款可以说是日常生活最大的一笔开销,由于金额较大,贷款买房成为大多市民的选择。目前,为照顾各种购房人群的需求,贷款形式有商业贷款、...
建议到青岛本地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尝试申请,一般正规贷款机构贷款有以下基本贷款条件:1、个人收入(大于3000元每月)2、工作性质(公务员、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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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60万(家庭贷款)请参考以下内容再计算: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账户余额、房屋类型、购房金额、贷款年限以及偿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条件:(一)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1.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三)按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注:贷款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以上价格源于网络,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市内七区执行最高限额,即商品房40万元,二手房25万元;即墨、胶南、胶州三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维持20万元,二手房为15万元;平度、莱西两市区域限额,商品房为20万元,二手房为15万元。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市内七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市内七区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二手房贷款与房龄对应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下调。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计算年限贷款期限计算年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标准由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你买的是一手房,40万的房子至少首付8万,贷款32万30年,月付1505.32元。如你买的是二手房,40万的房子至少首付15万,贷款25万30年,月付1176.35元。(首付的标准为30%以上,应为28万,但是公积金的二手房限额为25万,所以你最多只能贷25万)
2016青岛公积金新政策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00%下调至2.7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0%下调至3.25%。对于2016年8月26日(含2016年8月26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对于2016年8月26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从2016年8月26日起,由3.85%下调至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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