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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 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按照会计准则的解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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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仍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现阶段完全放开让公民自由迁徙,则会给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带来很大的压力,公共设施、医疗、就业、教育等都一下子很难跟上。
差别电价制度是供电企业根据用户对电力产品的不同需求,并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用户用电的具体情况,适当修正基础价格出售电能产品策略,是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新的尝试。 目前国内外实行差别电价的制度主要包括可靠性差价、规模差价、批量差价、节假日差价、折让差价、可选择电价、递级制电价、区段制电价、现款折扣电价和负荷率电价等不同形式和内容。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以下内容 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要求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即在原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后3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提高1角5分;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元调整为5分钱,提高3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 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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