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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制管理的弊端:积分制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任何理论及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现对其分析一二:1、数据记录量大,统计汇总较难。由于积分分为月固定积分、日常积分、创新设置积分项目等,每月固定积分由软件自动更新,日常积分需各部门、各小组,甚至每个人每天有人记录、有人汇总报给人资中心录入,同时也需要有监督,再加上每年甚至每月都有新增加积分项目,故而记录是最大难度之一;2、新员工超越老员工较难。此方案虽然对留住人有帮助,但是对同等资历的新员工来讲就失去了优势,新员工需要付出多倍的努力才能追赶。所以新员工想拿到一些奖项或福利相对较难,甚至会失去一定的积极性,也会促使前期员工的离职;3、集团要有远大的目标和愿景。实行积分制,员工非常努力的工作,如果集团没有前瞻性或远大目标,也不会留住人才。反之,会促使努力工作培养了好习惯的员工更快的离职;4、积分制对离职员工不公平。积分制也需要根据各企业实际进行变革和修订,如果按群艺公司的制度照搬或李荣老师的建议,会对离职员工不公平,也会导致部分高管在设定指标时会怀有私心,更会对指标设定造成负面影响;5、离开企业积分无效。积分制是一种企业行为,与政府的诚信体系未挂钩,员工离职后,其他公司不一定给予认可。即使到了推行积分制的公司,由于各公司设定的标准不一,也要重新积分。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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