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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名称,预售商品房位置、幢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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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六)属违法建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三)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四)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者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楼对外出租的行为。(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六)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七)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八)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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