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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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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特殊程序的特点:1。特殊程序的审理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一权利的实际情况。2、没有原告和被告,特殊程序的开始是由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开始的。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实行一审终审,按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4、审判组织是特殊的。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进行核实,然后根据特殊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6、案件审结期短,根据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7、免交诉讼费,按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 3、实行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和特别授权有区别,二者不存在矛盾。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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