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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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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一、选民资格案件;二、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四、财产认定无主案件;确认协议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是一种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失踪或死亡案件、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投诉。选举委员会对投诉的意见,处理决定应在3天内作出。申诉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决定。审理此类案件分为两个步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布失踪人员死亡的问题。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申请,并向失踪人员最终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要求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公民应当指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请求财产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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