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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停业整顿的;(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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