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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的办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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