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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应当由双方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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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8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一、探望权的内容有哪些(一)探望权是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要求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履行协助非直接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二)探望权应包括更丰富的内容,望权不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应享有的权利,还包括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且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以及对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的监督,强化了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它不仅仅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结构上的需要,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是父母子女相互间情感的需要,更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探望权的内容是丰富的。(三)探望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探望权是权利也是义务,探望权设立的基础是父母子女关系,而父母子女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的,而不是单不方面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如何行使探望权(一)常态下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义务,子女有赡养辅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这是常态下父母子女的关系。(二)非常态下的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的内涵对于没有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交付抚养费就成了全部内容,这显然是不够的。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夫妻双方也应该按照协商的结果探望孩子。按时探望孩子,也是对离婚后的孩子的一种补偿,离婚对孩子的创伤是非常大的,也只能通过探望来降低对孩子的伤害,但是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剥夺探望权也是不合理的,可以依法维权,拿回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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