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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方式有哪些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

2022-10-31
一、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应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视的消极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二、探望权应该怎样执行《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法院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总之,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身份性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在执行探望权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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