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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为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
第二轮土地承包年限还有13年,第三轮承包应该是在二轮承包到期后进行,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飞速变化,届时中央政策和相关法律都可能有新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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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补助相关规定(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规定(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三)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四)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人与农民签订的合同应当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原土地承包方式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尽量保持原承包方式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合同期内实施增加土地、减少土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土地应当依法分包、转让、交换、持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让为非耕地。《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的姓名和住所;(2)转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3)转让期和起止日期;(4)转让土地的使用;(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7)土地被征用、征用、占用时的补偿所有权;(8)违约责任。 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不超过一年的,不得签订书面合同。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为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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