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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依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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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1、买下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另一半、直系血亲、同户人员,且无住房公积金借贷、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借贷委托的。 2、买下经济适用房借贷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有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屋权人的另一半、直系血亲或同户人员中的共有借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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