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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
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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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我认为,对于农村延续多年的互换承包地合同,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成立而无效力,不切合农村实际。因为,无论何种形式合同,都没影响互换承包地事实的存在和互换关系的延续。如果认为互换合同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没有成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际,将被广大农民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成。因此,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对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的承包地互换问题,不宜以合同无效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多年,应按实际效力合同去处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建议大家在实际生活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
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我认为,对于农村延续多年的互换承包地合同,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成立而无效力,不切合农村实际。因为,无论何种形式合同,都没影响互换承包地事实的存在和互换关系的延续。如果认为互换合同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没有成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际,将被广大农民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成。因此,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对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的承包地互换问题,不宜以合同无效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多年,应按实际效力合同去处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建议大家在实际生活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
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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