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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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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婚姻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一般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婚姻无效,并不能按照婚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按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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