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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2、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3、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4、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皆以形成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总经理则以行政决定和执行力予以履行职能。
关于公司法与公司治理中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一、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特征: 1、职权分明又相互制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直接行使;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和职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这些机构之间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又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受制约的。 2、民主和法制相结合: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①整个领导群体权力的最初来源是全体股东和职工;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实行民主制和集体领导。公司所实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二、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组成: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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