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共有房产单方不能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夫妻房屋是个人所有的产权人可以卖。个人对夫妻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对其有处分权,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若是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双方的,则需要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如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便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也应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因为合同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无效条件,合同的签订是否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四、对善意购买第三人权益的保护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买方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关于买方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1、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可以买卖,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一方出售房产而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但是案例中房产只有罗小姐一人名字,其丈夫虽然享有共有权但没有依法登记。而对于买方来说,并没有对登记业主的婚姻状况予以查明的义务,同时房地产证登记属于政府公示行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买方基于对政府登记的公信力与登记业主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自然有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