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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中常见的虚假手法有:1、应付账款长期结算,主要表现在企业的一些应付账款明细账款长期未结算。2、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3、利用应...
应付账款中常见的欺诈手段:不按实际金额记账;不按往来账户名设置明细账;故意推迟付款;以及不按本金和确定利率计算,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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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中常见的虚假手法:1、应付账款的长期支付主要表现在企业的一些应付账款明细的支付长期未支付,有的是合同纠纷,有的是无法偿还,有的是销售公司消失不能支付,容易引起虚假债务。2、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企业为了控制利润的实现额,采用虚列应付账款的方式,增加制造费用,相应减少利润额。3、利用应付账款,隐藏收入的企业为了隐藏不正当收入和不正常收入,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在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同时挂上应付账款。4、故意增加应付账款。例如,某企业的购买者在购买某些东西时,要求对方的开票员多列购买金额,取得企业的现金。5、利用应付账款,**现金折扣是指一些企业在支付货款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下,按总额支付,从对方那里取现金的个人份额,留下小金库。按照规定,在支付期内支付享受现金折扣的应付账款,首先以合计价格借用材料购,借用应付账款,在支付期内支付时,扣除享受的现金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支付。但是,一些企业在支付时,不扣除享受的现金折扣,以下方式套取现金折扣。借款:应付账款-××单位(合计价格),贷款:银行存款,然后从销售部门取得折扣部分。6、故意延期付款,合作个人罚款的企业财务负责人与对方财务负责人合作,故意延期付款,企业支付罚款,支付罚款时,双方个人罚款,损害企业财产,肥胖个人腰包。7、隐瞒退货企业向供货单位购买货物后,取得了蓝字发票,但又因故把货物退回,取得了红字发货票,而作弊人员用蓝字发票计入应付账款,而将红字发票隐瞒,然后寻机转出,“应付账款”。8、不合理挤入,假公济私有些企业对于一些非法开支,或已超标准或规定的费用,人为挤入“应付账款”进行缓冲。9、用商品抵顶应付账款,隐瞒收入企业用商品抵顶债务,不通过商品销售核算,隐瞒商品销售收入,偷漏增值税。企业如用商品抵顶债务时,通常作:“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的会计分录,故意不作销售,不记增值税(销项税)。
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措施1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因此,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以确保信用管理职能的实现。信用管理部门一般由财务总监领导,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成员。其基本功能包括建立和管理客户信用档案、信用风险分析、科学制定客户信用额度、收取应收账款等。 2对客户信用调查。企业应调查和分析自己的客户信用状况。对于老客户,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定完整的信用记录。新客户的信用管理应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合理的信用政策制定。如果企业不重视信用调查和分析,盲目赊销会增加财务风险。因此,在向客户销售商品之前,企业必须严格调查和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并经内部授权批准后才能提供,以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此外,对于提供信用的客户,企业的客户信用状况的变化。如果对方信用恶化,经营状况不佳,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避免经济损失。 三是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是企业规划和控制应收账款的基本策略和措施。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和客户的信誉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信用标准、信用期限和收账政策。①信用标准是客户获得商业信用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表示。②信用期是企业允许客户从购买到付款的时间。这段时间不宜过长或过短,必须慎重确定。③收账政策是指企业在违反信用条件、拖欠甚至拒绝支付账款时采取的收账政策和措施。合理的信用政策应结合信用标准、信用期限和收账政策,综合考虑三者变化对销售额和应收账款成本的影响。 四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除信用管理外,企业还应更加努力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就产品质量而言,应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聘用先进的技术人员,生产出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产品,应收账款将大幅下降。同时,方面,企业应形成一套完整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应当落实内部催收资金的责任,将应收资金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对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企业应在内部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警告,接受员工的监督。对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企业应当按照考核机制相应扣除工资。
1、以谋取非法暴利为目的进行购物,大批量购买,数量超过合理自用。2、多次举报商家,反复诉讼。3、熟悉法律的程度堪比TVB里的大律师,对法律法规倒背如流,善于钻法律空隙和漏洞,并且利用法律漏洞来要挟敲诈卖家。4、往往是团队式进行,组织严密,还有师徒制,有人专门拜师学“打假”。5、最常下手的网店类型是食品类,他们几乎从不真正关心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全都是围绕食品标签做文章。6、会利用卖家用小钱息事宁人的心态来敲诈。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1、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可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要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中提出,目前我国考虑在非食品药品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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