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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前,要核实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转让方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写清楚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要提交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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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是向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拿地,这就相当于一个是“一手货”一个是“二手货”了,因此,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转让的风险要远大于土地出让的风险。在合同起草、审查阶段,要将主要法律风险点考虑到位并作出相应的安排。(1)转让标的(转让土地)的确认。对转让标的即所转让土地的信息要在合同中全面体现,解决的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之后可强化转让方对所转让土地的保证责任。(2)关于转让价格。要注意约定的价格为税后价格,同时,该转让价格应为真实交易价格,否则有违规避税的嫌疑。(3)合同的解除。因土地转让标的往往巨大,关涉转让双方重大利益,不轻易解除合同为原则。但对于受让方来讲,确实存在能否解押、能否过户等变数,对于转让方来讲,也存在受让方能否及时付款等变数。因此,可主要针对上述所提要点设计解除条款,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解除原则,在违约的量的设计上,也要充分考虑,不能因为轻微或轻违约就赋予合同解除权。(4)关于转让税费的承担。对于因本次土地转让产生的税费负担,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除了约定由哪一方承担,还要约定税费的项目,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要产生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以及所得税等,这里容易被忽视的是所得税。
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间进行。如果要对外部人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否则无效。也就是说,一切私下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农村土地转让合同如何签订才合法,注意事项: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二、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价格低于市场价时,你是不能卖的,也是不能买的。另外,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买家)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土地转让合同中也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四、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之类。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先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然后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接着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最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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