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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条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仅仅只有转账凭条,是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
1、可以作为证据。 2、只要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经过查证属实,就能作为法庭根据。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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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法庭依据。一般来说,所有证据都应该具有证明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人们的主观猜测和虚假事物。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银行转账可以证明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不能完全证明双方贷款关系的建立。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意的存在,否则需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因此,在贷款关系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注意借据、合同的出具和其他证据的保全,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
银行卡存入、划出(支出)及余额等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依据: 1、余额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进行分割; 2、对已合理、合法使用、划出、支出的金额及款项,不能“作帐”或“累计”进行“清帐”“算旧帐”和“分割”; 3、对重大开支或处分,一方单方擅自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应认定该处分或转移无效。《》第四十七条:“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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