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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作为证据。 2、只要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经过查证属实,就能作为法庭根据。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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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物证和文字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功能丰富、通信方便、操作简单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的社会交流、商品贸易、情感表达的重要平台,微信的广泛使用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证据形式,微信转账属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但作为证据,它必须符合证据的三个性质,即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微信是否实名认证,债务人是否接受贷款,这是确定被告主体的关键。其次,作为一种证据,它所指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和全面的。如果你不能证明转账是用于贷款还是其他合同关系,那么你的法院可能就不会采用它。如果诉讼,建议尽可能准备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那么你的诉讼请求被认可的机会就越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类型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证书;(3)物证;(4)视听材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评估意见;(8)检查记录。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查证属实的微信转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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