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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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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工资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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