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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且正在实施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并修改了产假时间。对符合新修正《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
新修订的人口计育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相关条款。对于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改案出台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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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了。 2、我国目前没有晚婚假的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是的。 (一)根据国家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目前安徽未取消晚婚假这一条例,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二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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