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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劳动仲裁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则需要按照裁决书规定的内容来履行;若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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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处理与仲裁程序有关事项时,主要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使用裁定:一、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将以裁定方式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二、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将以裁定形式驳回原告人的起诉;三、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四、根据《仲裁法》第60条和第70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五、根据《仲裁法》第63条、第64条及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予以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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