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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
质权人不可以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如果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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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上是不可以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民法典中质权人使用质押物的,如果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随意使用质押物,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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