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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2022-03-17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理论上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难度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混淆两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法官准确区分,使受害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 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程序等方面需按雇主的安排,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 工作性质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一般来说,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大都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仅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且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报酬相对于雇员来说较高。 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除非得到雇主同意;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 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期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 风险负担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定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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