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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归属于行政诉讼 2、按照法律法规,彼此被告方达到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之上诉人向...
1、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归属于行政诉讼 2、按照法律法规,彼此被告方达到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之上诉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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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归属于行政诉讼 2、按照法律法规,彼此被告方达到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之上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按照法律法规,理应由别的行政单位解决的异议,告之上诉人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办理处理; 4、对不属于该院所管的案子,告之上诉人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不得假释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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