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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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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居住地址变动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10日内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先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居住证持有人离开登记居住地不再居住的,应当自离开前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居住证。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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