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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年假是我国劳动法规规定的法定假期类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种法定假期不能相互冲抵和替代。因此休完产假的女职工,依然享有年休假。...
国家法律保护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哺乳期妇女职工的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后才能生效。变更工作地点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经员工同意无法生效,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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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两者不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 事假、病假、享受寒暑假的员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假,但产假不在其中。
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未休完,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除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工资报酬。若未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劳动仲裁,最后途径是法院诉讼。
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未休完,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除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工资报酬。若未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劳动仲裁,最后途径是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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